政策传递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

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创业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提供材料

1.《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3.根据不同对象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网络创业或村级电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创办实体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创业、村级电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提供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创业场租补贴

主要内容

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实际经营满1年的,可享受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

提供材料

1.《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有多处经营场地的,应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

对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的,可申请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提供材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二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4.根据不同贷款形式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需提供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创业项目计划书、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抵(质)押物贷款申请人需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然人保证形式贷款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网络创业申请人需提供网络创业认定证明;

(5)创业大赛获奖人员需提供主办方文件、获奖证书、获奖证明材料;

(6)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

(二)贴息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一份;

2.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不同贷款形式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

温馨提示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上述补贴。

3.上述各项补贴除稳岗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外,其余都按季发放。

稳 岗 补 贴

主要内容

对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或等于申报年度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提供材料

1.《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 如企业申报年度有员工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宁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或可随时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

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提供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一份;

2.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其中吸纳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吸纳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吸纳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还款流水及利息还款凭证原件(银行出具)。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补贴额度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被招用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

4.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根据招用人员分类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被征地人员需提供《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低保失业人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3)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备案登记,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提供材料

1.《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企业与家政员工签订)原件及复印件;

3.《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人员名册》原件一式两份。

经办地点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

温馨提示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失业人员。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上述补贴。

3.上述各项补贴除稳岗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外,其余都按季发放。